日前,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调动多部门力量,合力拓展救助范围,明确需对认定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基本照料,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疾病治疗,并办理丧葬事宜。此外,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需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同时基层医疗机构应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形式,定期安排巡诊,每年为特困人员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在认定对象范围方面,《规定》明确,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相关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在申请及受理环节,《规定》强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相较于2010年正式施行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此次《规定》将受理、调查审核等方面的工作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更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在救助供养标准方面,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自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标准。同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
在服务方式及内容上,《规定》综合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力量,进行了拓展延伸,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特困人员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资或者现金。
2.提供基本照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
3.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提供疾病治疗。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5.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属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属于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此外,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同时,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为特困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特困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免交住院押金,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性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