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这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就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涉外法律制度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数量多、规模大,涉外民商事活动频繁,亟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广东携手港澳深入推进大湾区建设,发挥好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也亟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近年来,广东从创新完善制度机制着手,建立省级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省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关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建立横琴、前海、南沙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直接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制度,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申领机制,努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新高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必然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必然要求加快构建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对于开放大省广东来说,就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法治乃规则之治。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在做好涉外法治工作上也理应走在前列,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建设同广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全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广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