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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建立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行政行为制度

时间 : 2024-03-15 10:58:29 来源 : 珠海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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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委依法治市办先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行政行为的实施意见》《珠海市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行政行为工作指引》(以下分别简称《实施意见》和《工作指引》),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和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导向,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有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作出创新探索。

追根溯源,压实执法主体“责任田”

行政争议越早发现、越早处理,治理成本、社会风险、化解难度也越小。为破除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主要依靠复议和诉讼的误区,强化行政机关向内处理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意识,《实施意见》和《工作指引》将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行政行为上升固化为工作制度和规范指引,压实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主体责任,要求在日常行政管理和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过程中主动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尽早妥善解决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补偿、赔偿问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自我纠正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倒逼行政机关提升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推动行政机关将工作重心从事后“被动”应对向事前事中“主动”预防及化解行政争议转变。

规行矩步,念好自我纠正“紧箍咒”

《实施意见》和《工作指引》确立自我纠正的指导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遵循有错必纠、利益衡量及程序合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强调实施行政行为自我纠正过程应审慎决策,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确立自我纠正具体规范,明确自我纠正范围、启动机制、审查要点、纠正程序等,区分不同行政行为种类明确相应的纠正方式。确立第三方参与机制,规定对于重大复杂或纠正争议较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论证并提出意见,提升自我纠正的严谨性。确立监督保障机制,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对应当纠正而拒绝纠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确立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推广机制,激励行政机关先行先试,切实推进自我纠正制度全面落地生根。

互联互动,下好沟通协作“一盘棋”

《实施意见》和《工作指引》规定行政机关在复议、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主动或根据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开展行政自纠,并积极与当事人协调,与行政复议机构、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常态化共享行政诉讼案件数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判行政诉讼案件高发领域、矛盾问题突出领域、败诉案件集中领域等普遍性问题,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专题通报或移送案件线索等方式,敦促行政机关主动开展相应的自我纠正工作,精准发力解决行政争议突出问题。自我纠正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进一步深化部门协作机制、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加强部门间有效沟通联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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