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河源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新修订的《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河源市首部实体法,自2017年3月6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进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为河源市打造独有的“三位一体”恐龙文化品牌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取得良好的法治与社会效果,在河源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着近年来情况变化和受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人类活动的影响,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面临新问题,为适应当前需求,加强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活化利用,助力河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改完善。
在河源市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下,《条例》修改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由河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起草。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河源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新修订的《条例》于6月27日公布,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设五章,共三十七条,重点对主管部门职责、保护管理措施、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条例》在以上位法为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及专家委员会制度,形成分工更加明确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同时,根据需要新增了关于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活化利用的内容,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挖掘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研究及旅游观赏价值,服务河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保护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根据河源市多年以来形成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经验,结合工作实践增加开展资源普查与专项规划、制定鉴别技术指引等内容,并进一步细化了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职责及措施,着力构建更加完善细致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制。
新修订的《条例》新增资源合理利用的内容,明确恐龙地质遗迹在科教文活动中的利用措施,鼓励市场主体依法有序参与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等活动,加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利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内容,更好地挖掘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研究及旅游观赏价值。
新修订的《条例》还根据河源实际需要,对发现化石不报告、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恐龙化石的法律责任适当提高处罚金额幅度的下限;对移动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设置两档处罚额度;并吸收近年河源在保护恐龙地质遗迹方面司法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加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为保护恐龙地质遗迹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