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情用力续写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解读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于2011年制定出台,当时是全国首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法治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时隔多年,我省此次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细化落实上位法的必然要求,是回应时代课题和人民需求的有效途径,更是新时期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促进形成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促改革、谋发展”上聚力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重大任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部署了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对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健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改革举措,《条例》充分贯彻落实这些重大改革任务,把相关改革任务要求写进法规条文。
一是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基层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阵地,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心所在,也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文化权益,为更好满足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同时在后续的章节、条款中,围绕加强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优化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等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旨在切实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可及性,有效畅通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供给的渠道,从而进一步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惠民覆盖面。
二是支持探索推进分置改革。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新改革举措,为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模式,可以探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置改革”。
三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制度。政府主导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保障形式,但随着公共文化服务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已成为政府丰富品质化、个性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目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比较丰富,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条例》专门增设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社会参与”作出系统规定,从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倡导国家机关和学校等各类单位开放文化设施、支持民间文化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加强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体现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新趋势,也有利于发挥不同供给主体的专长优势,有利于调动各方力量共同为公共文化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四是促进文旅融合发展。近年来,文旅融合发展形式不断丰富、融合深度不断拓展,公共文化场馆、景区度假区等积极落实“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在设施改造、功能融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在第三十八条规定“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在场地场所、功能服务、管理运营、宣传引导等方面进行融合提升,增加观赏、体验等旅游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在确保安全性、公益性的前提下,通过设施改造、功能优化、服务升级等,打造旅游景区景点”,“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服务场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文化设施或者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在“保基本、惠民生”上用力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管用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重要阵地,其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专章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作出规定,《条例》为有效落实上位法规定,从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开放使用等方面作了衔接和补充性规定。
一是要求编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践中,公共文化设施在规划建设时经常面临用地不足、空间分布不科学等问题,为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提早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预留必要的用地空间,《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等,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二是明确公共文化设施更新要求。为有效解决实践中公共文化设施落后老化、更新滞后、补建不及时等问题,《条例》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明确“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可以通过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更新”,“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原址重建或者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此外,《条例》第十二条还对居民住宅区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要求,以及鼓励合理补充公共文化设施等作出规定,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合理需求。
三是完善服务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情况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监督,《条例》对此细化规定了服务公示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第十四条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并对服务公示的事项作了详细列举,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设施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
四是注重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是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最基本、最底线的要求,《条例》在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和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在“提质效、促升级”上发力
优化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供给机制
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一般是依托公共文化设施,以动态形式呈现的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是各级政府及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条例》更加注重提供优质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从品牌培育、免费开放、分众服务、数字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打造地方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实践中各地结合节庆民俗、传统文化等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做法较为普遍,为推动更好挖掘本地文化资源,提供更多符合本地特色、更接地气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培育打造地方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地方红色公共文化品牌等作出规定,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档升级和高品质化。
二是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行为。为使群众享受到更多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其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免费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因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并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要求。鼓励提供夜间服务、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开放,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是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分众化。因地因人提供分众化的文化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精细化的体现,为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推动提供更加精准、更加有效、更加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条例》在充分考虑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特点的基础上,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图书阅读、数字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必要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方志馆、文艺团体、数字文化工程等,因地制宜开展图书阅读、文艺演出、科普活动等流动文化服务,推动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惠民覆盖面”。
四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通过数字赋能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共建共享、实现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的重要途径。《条例》第二十六条从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构建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支持运用新媒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载体或者技术手段,开发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和云剧场等线上文化空间,拓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应用场景等方面提出明确指引,着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在“强保障、利长远”上给力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可持续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承载着人民群众的“文化福祉”,是一项利长远的公益事业,其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有效有力的制度保障。《条例》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为导向,在充分考虑实践需要的基础上,着重建立全方位的制度保障,从财政保障和区域扶持、人员配备、人才培育、跨区域交流与合作、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一系列保障措施将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抓手。
一是明确政府财政保障和区域扶持责任。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关键在于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为切实解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碰到的经费不足、城乡发展有差距、农村等地区较薄弱等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探索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加强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以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
二是注重配备人员和培养人才。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较好发挥,除了有公共文化设施等硬件配套,也离不开专门和专业人员的支撑保障。对此,《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等,合理设置本级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数量、任职条件,按照需要配备熟悉文化艺术、图书管理、文化遗产等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乡镇(街道)负责综合文化服务的工作力量;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安排专职、兼职人员或者设置公益性文化岗位,负责设施日常维护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制度,采取教育培训、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三是加强区域交流与合作。针对我省区域特点,为推进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发展,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条例》第四十条从三个层面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交流与合作:一是支持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通过资源共享、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开展区域协作;二是明确省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澳门在阅读推广、文艺演出、文博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古籍保护、数字文化服务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三是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举办、资源互通、项目共建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四是建立需求征询反馈和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需更精准对接,为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畅通渠道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逐步解决公共文化的供给与群众需求不匹配甚至脱节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利用、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征询反馈结果作为调整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参考,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