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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政府保护不力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时间 : 2025-03-27 09:50:23 来源 : 南方日报(记者 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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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广东有最新举措。

日前,《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1日起施行。《条例》共849条,通过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申报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监督管理等,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治框架。

其中特别明确,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保护对象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市更新改造前需调查历史文化资源

根据统计,截至202412月,广东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5个、名村25个、街区1片;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5个,历史文化名镇19个、名村57个、街区113片;历史建筑4542处,如何创新保护利用管理制度,是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的重要课题。

对此,《条例》构建了系统性的保护传承制度,涵盖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预保护、保护责任人、保护评估和巡查检查5项制度。

其中,针对实践中政府职责分工不够清晰的情况,《条例》特别压实各级政府部门职责,还规定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保护对象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实际工作中,谁是具体的责任人?《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不同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例如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城市、县政府,名镇、名村的为所在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为所在地县级政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责任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同时,为解决我省大量侨房因所有权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所有权不明确等原因,保护责任人无法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现实问题,《条例》进一步规定,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规定代为办理维护和修缮的审批手续。

县级政府开展城市更新改造前,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未完成评估的,不得征收、拆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历史环境要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逾期不改的单位受处最高5万元罚款,个人受处最高1万元罚款。

国有历史建筑可出租合理利用

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是实现历史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条例》在保护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推进其合理利用,促进历史文化资源“活”起来。

住在历史建筑里,能否生活得更舒心?历史建筑空着挺可惜的,可以出租利用吗?针对这些公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条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政府要补齐保护对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改善人居环境,可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更新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合理利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日常维护以及改善周边公共环境等公共服务用途,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方志馆、传统工艺作坊以及开展文化旅游、研学考察等活动。

利用数字化为历史留档,《条例》也作了相关规定,提出相关政府部门要开展各类保护对象历史文化资源的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工作,建立保护对象档案并动态维护更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省历史文化资源信息监管平台,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资源数据库,促进全省信息互动和数据共享,提升动态监测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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