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应当完成项目的《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法制局已定稿并按立法程序上报市府常务会议审议,待市政府审批后将按程序报送市人大进行审议出台。
责任明确,规范管理
至2010年底,我市共有商品交易市场217个,其中农贸市场133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个,生产资料市场15个,综合商业网点65个。市场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发展到包括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料;经营方式从零售市场发展到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等多种形式;设立主体从以政府为主发展为多种投资主体,成为城乡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但是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场建设和布局规划缺乏有效规范,新建市场定位不准,存在配套功能不全、布局散乱、环境卫生差和消防隐患等问题;市场产权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入场经营者的职责不明确,一些市场经营管理者只收费不管理;个别市场有欺行霸市、短斤缺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市场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市场建设规划方式、运作模式、管理理念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农贸市场改变用途现象突出,环境脏乱差现象众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广大市民生活。
针对目前市场现状,《条例》修订草案拟确定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进行分工,避免出现“谁都能管,谁都管不到位”的情况;对市场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范都作了明确;针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公司的责任不清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拟实行市场开办和管理分离制度,划分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管理主体的责任义务,强化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共同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减少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发生,避免市场开办者采取调换经营管理公司的形式来应付和逃避责任;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状况,《条例》修订草案拟设置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商品质量合格证制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规则,对商品质量和购物凭证真实性承担责任,不得拒绝或拖延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尤其是与人体健康安全有关商品,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公司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
农贸市场,重中之重
作为“菜篮子”代名词的农贸市场,是商品交易市场的“重头戏”,担负着全市约60%农产品流通的重任,在保障市场供应、服务市民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农贸市场存在诸多管理乱象,新城区布点不足,近十年来没有在主城区新建过一家农贸市场,新建城区的农贸市场缺口很大;市场设施陈旧,布局落后,缺乏配套停车场,造成周边环境恶劣;市场食品安全无保障,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检测制度名存实亡;市场周边乱摆卖情况严重;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产权关系复杂、各项手续不全等。2011年全市62家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进行评级认定,全市仅一家农贸市场达到AA标准,两家达到A级标准,55%的市场未达到及格线。
针对目前农贸市场 “脏乱差”的现状,《条例》修订草案拟设置专章规范和管理农贸市场。《条例》修订草案加大政府对农贸市场产权控制和管理引导的主动权,探索招投标和配建制等新农贸市场建设模式;明确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和建设;对消防验收、工程验收、农产品检测、停车场配置等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作出要求;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公司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擅自改变市场功能和终止市场经营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要求按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等,划行归市安排经营场地;拟设置食用农产品和食用农副产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公司履行食用农产品和食用农副产品安全责任等
严管重罚,重拳整治
2001年,我市对农贸市场进行产权改制后,部分农贸市场已转为私有,而私有农贸市场业主更多从赢利角度考虑,不愿投资建设“投入大产出小”的农贸市场,而将经营面积出租给回报率更高的餐馆、服装等行业,最大限度地挤占农贸市场空间。同时,租金上涨,使仅剩的小部分菜肉摊档租赁者越来越难以谋生,只有转移到市场外,“走鬼”开始成行成市,恶性循环。目前全市60%以上农贸市场均存在此类现象。
如何促使开办者恢复农贸市场原有功能,限制和杜绝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行为的发生,是《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重点和亮点。草案拟明确定性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拟规定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功能,已改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对此类行为设置了较重处罚,体现严管重罚、重拳整治的坚定决心和执法力度。
临时管理,年度考核
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在一定区域内具有独占性,那么如何避免出现由于市场经营管理机构中止或终止经营,而影响市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情况?
《条例》修订草案拟设置“临时管理”制度,对农贸市场停业后,市场开办者超过期限无法确定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所在地区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市场开办者重新确定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对于农贸市场重要事项发生改变,应当限期进行公告。同时,拟创设年度考核制度,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相应处理,加大改造市场、规范管理的监管力量。
珠海市法制局 王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