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9月,蔡某与运输工人丁某、古某等16人口头协商,由丁某、古某等16人将沙石从保税区运到横琴某工地,运输工作结束后以每人的工作量分别结算款项。丁某、古某等16人称,他们已按约定完成运输工作,但蔡某一直未支付丁某、古某等16人运输费、车辆台班费。目前蔡某在外地且短期不返回珠海,因此丁某、古某等要求蔡某的工程合伙人安某代为支付。而安某认为其虽然与蔡某合作承包工程,但分工明确,安某只负责接工程,款项一直由蔡某负责结算,因此丁某、古某等人的运输费等应找蔡某讨要。双方就运输等款项结算产生纠纷而在2018年5月16日到湾仔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该纠纷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丁某、古某等人说他们在2015年曾与别人发生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在湾仔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获得了双方满意的结果。因此,在本次纠纷刚起苗头时,他们就立刻拉着相关人员到湾仔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见本次纠纷涉及人数较多,于是在安抚丁某、古某等人的情绪后,建议其派出2名代表与安某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丁某、古某等人认为安某应该承担该工程所产生的运输费、台班费,但安某认为他与蔡某合作承包的工程全部款项由蔡某负责结算,因此,纠纷与自己无关。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采取分开谈话形式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劝导安某说,他既承认是和蔡某合作承包工程的,那运输费、台班费无论是安某现在支付或是蔡某以后支付,实际都是安某、蔡某两人所需共同承担的费用。经过一番分析,安某态度渐渐有所缓和,表示其清楚运输费的款项,可代蔡某支付,但不能代蔡某支付其不清楚的台班费。随后,调解员将安某的意见反馈给丁某、古某等人,他们除个别人提出安某必须全部支付的意见外,大部分人的态度有所松动。见此,调解员进一步劝解,蔡某与他们的运输工程合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约的,具体情况只有蔡某知道,并无安某直接参与的证据。现安某同意支付其中的运输费用不仅说明他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诚意,并且在双方同意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也能直接确认丁某、古某等16人的合同权益。调解员建议先在安某处领取运输费,日后再向蔡某追讨台班费。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下,当天晚上9点半,16名运输工人全部与安某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调解员分别为他们制作16份调解协议书,一场因追讨运输工程费用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得到迅速化解。
【调解结果】
1.双方一致同意,安某仅代蔡某支付所欠丁某、古某等16人共计运输费用31万余元。
2.丁某、古某等16人自领取上述全部款项之日起,与蔡某就该运输费用等相关纠纷全部解决,丁某、古某等16人放弃就运输费用再向蔡某和安某主张权利。
3.丁某、古某等16人另行与蔡某协商解决台班费纠纷。
【点评】
近年来,湾仔街道辖区处于大开发时期,辖区内大大小小工程较多,结算工程款、追讨薪资、意外死亡纠纷等时有发生。作为群众自治的人民调解,为纠纷各方提供了一个中立、便捷、有效地化解纠纷的平台,同时,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利用专业知识,迅速抓主要矛盾,再用法、理、情进行合理疏导,劝导双方往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方面思考,寻求双方所能接受的最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珠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