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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章使用的答复意见

时间 : 2011-09-19 10:06:13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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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章使用的答复意见

 

肇庆市司法局:

试点初期,各地在原有的法律框架内,为积极稳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均建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故省厅在2009年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指引中,相关文书表格设置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审核环节。

根据现行刑法、“两院两部”政策以及省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规定,社区矫正已有了法律体系的支撑,社区矫正也已经明确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考虑到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即将出台,待部文件出台后,省厅再就涉及法律文书、台账、印章等问题向全省下发通知予以明确,另,就贵局的请示事项,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答复如下:

1、地市、县区所管辖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文书行文加盖司法局行政印章。

2、原有规范化指引社区矫正的文书表格,取消领导小组审核环节,县区、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调整为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文书行文亦相应加盖司法局或司法所印章。

3、涉及地市、县区司法局出具最终意见的文书表格,须增加社区矫正科(处)、股(科)的审核环节,把好业务关。

4、涉及社区矫正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司法局、司法所应单独书面请示报告领导小组协调处

 

                      广东司法厅

                     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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