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我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佛司[2012]26号),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协调领导机构。《意见》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成立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成立区级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分析研究本地区物业管理纠纷的动态,制定具体开展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措施,组织实施本地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住宅小区、村(居)、镇(街道)三级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意见》提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或矛盾纠纷相对集中并且实行物业管理、社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要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居委)内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排查预防、调解,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于未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联络员或信息员。镇(街道)吸收具有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成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
三是明确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意见》要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必须统一规范;调委会设立、变更及其人员组成、调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以及纠纷排查预警、纠纷信息分析研判、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送、受理和调解登记、回访督促等各项业务制度。
四是明确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意见》明确,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时,应当重点解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围绕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和物业交接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以及业主在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同时,《意见》还明确了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五是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意见》就司法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按照规范化标准进行建设,制定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日常考核管理办法;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障开展工作必需的工和经费。此外,还要共同加强对人民调解队伍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人民调解业务培训。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