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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调解员有了“身份证” 市司法局在全市推进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工作

时间 : 2010-08-26 04:08:2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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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佛山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近日,佛山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试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佛司[201056),决定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分两个阶段在全市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工作。

一是明确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对象的适用范围。《通知》规定,人民调解员证是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身份证件。全市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都应当持人民调解员证。

二是明确人民调解员证的申领条件。《通知》规定,申请领取人民调解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有关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并且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考核。

三是明确人民调解员证的申领程序。《通知》规定了人民调解员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程序要求。

四是明确人民调解员证的注销、更换及补发的相关情形。规定了不得继续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四种情形,区司法局应当收回并注销其人民调解员证;对于损坏或遗失的,要及时申请更换或补发。

五是明确人民调解证的制作、使用及管理。人民调解员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由市司法局统一样式、规格并监制。各区司法局承担对人民调解员证发放、审验、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员证登记管理台帐。

六是明确人民调解员证实行年度验证。规定每年12月底前各区要完成人民调解员证年度验证工作,验证工作完成后,各区司法局要将通过年度验证的人民调解员名册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七是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工作与人民调解员培训考核工作相结合。要求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参加岗位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在岗人民调解员参加年度培训累计不少于40学时,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

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是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化融合,智慧佛山建设,扎实推进政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统一人民调解员选聘标准,优化人民调解员结构,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有利于规范人民调解行为守则,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树立人民调解工作良好形象。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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