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网站支持IPv6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新闻动态 > 司法行政

惠州:综合执法一线都有哪些“新鲜事”

时间 : 2022-04-28 09:33:04 来源 : 惠州日报(记者 关云,通讯员 钟桢)
【字体 :

适当的时候,以教育取代处罚,柔性执法兼顾“力度”“温度”;坚持一事不再罚,推行“同一行为”罚款“就高”规则……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一线综合执法有了新变化。一起来看看惠州市综合执法一线都有哪些“新鲜事”——

01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3月25日起,惠州市交警部门举全警之力开启新一轮全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

此次大整治行动是为了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惠州市政府《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文件精神及部署,规范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遏制事故发生,积极营造平安、和谐、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行动主要对摩托车无牌无证、酒驾醉驾、超员、不戴安全头盔、非法改装、违规进入限行区域,以及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斑马线前,一脚刹车让文明先行。”“人要戴头盔、车要合规,电动车请及时登记上牌。”3月27日,一名没有佩戴头盔的外卖骑手驾驶电动车经过一个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外卖小哥表示近来天气炎热,没有戴头盔。民警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指出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并强调了电动自行车须上牌的规定。随后,民警还拿起手机为外卖骑手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进行现场教育,增强其交通安全意识。

记者了解到,与旧法相比,新《行政处罚法》多了柔性执法的内容。如第六条提到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提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据惠州市交警部门介绍,为确保整治效果,该部门注重执法与宣传并重,启动市区多个宣传教育点,加大显性违法行为的劝导力度。在整治过程中,民警除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还对驾驶员面对面进行安全与法制宣传教育,落实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针对一些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相关违法人员采取“五选一”,即通过体验教育执法、抄写安全守则、扫码观看警示教育片、亲友送头盔、发微信朋友圈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通过人性化执法及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道路交通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民警还深入普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相关规定,现场教授车主如何运用手机小程序办理申领号牌,引导大家及时淘汰超标电动车,主动为合标电动自行车上牌,引导大家做到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接下来,惠州市交警部门将以设卡查处、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整治行动。

02

执行“一事不二罚(款)”及罚款“就高”规则

2021年11月17日凌晨,翁某指派一名司机驾驶粤B牌货车运100只送气瓶,来到位于惠州市龙丰街道的惠州市某成燃气有限公司对气瓶进行充装。该公司充装站的工作人员在充装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22只过期瓶,便对其余78只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在充装完成后,司机以现金支付方式完成交易。

燃气公司违法行为给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相关线索进行调查,发现惠州市某成燃气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况属实。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和第五十条规定,该局可以对惠州市某成燃气有限公司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燃气公司违法给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燃气公司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惠州市某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对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给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可根据自身职能进行查处。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解释,该局依据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最高罚款金额为10万元,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最高罚款金额却可以达到20万元,远比《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处罚力度大。为此,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经协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惠州市某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依法罚款20万元。接下来,惠州市城管执法局将持续开展“黑气”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储存燃气行为,有效规范燃气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