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身患重疾,一旦在手术中出现意外,已重组家庭的前夫能否照顾好儿子?留给儿子的房产万一被前夫占有怎么办?近日,邓女士忧心忡忡地来到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寻求帮助。
原来,邓女士与前夫离异多年,育有一子。邓女士因身患重疾,近期需要进行高风险的手术,一旦出现意外,年龄尚幼的儿子便是她放心不下的牵挂。
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的前夫已重组家庭,能否悉心照顾好孩子?如果现在将房产留给未成年的孩子,前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会将房产处分而导致孩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把房产转移到自己母亲、哥哥名下,母亲和哥哥能否按照其意愿将孩子照顾好也具有不确定性。孩子成年具备经济管理能力以后,如何把房产转移到孩子名下……种种担忧令邓女士焦虑不安。
公证员耐心地听了邓女士的诉说后,安抚着她的情绪,并提出设立遗嘱监护和遗嘱信托的建议。通过订立遗嘱监护,指定邓女士的母亲和哥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若邓女士出现意外去世,且孩子尚未成年,则由指定监护人对孩子进行监护。指定监护人虽不能排斥前夫的法定监护人地位,但可以对前夫的监护抚养行为进行监督与制衡。
其次,设立遗嘱信托,约定邓女士个人名下的房产由其母亲、哥哥继承,继承后要保护、管理与传承委托人邓女士的家庭财富。其母亲、哥哥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运营受托房产,其母亲、儿子作为受益人。为了确保信托目的实现,还指定了特定的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监察人,对其母亲、哥哥的信托职责进行监督。
再者,等孩子年满22周岁时,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将房屋的所有权及补偿、拆迁利益的全部权益转移至邓女士的母亲和孩子名下,各自享有的份额为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九十。最终在公证员的帮助下,邓女士了却了这桩心头大事。
法律科普
信托财产及其收益都不属于受托人所有,确保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本案中,信托财产不构成孩子的责任财产,未来不得强制执行,也不构成邓女士的母亲和哥哥的责任财产,无需作为他们所负债务等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邓女士设立遗嘱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邓女士作为小孩的母亲及法定监护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小孩的监护人,以便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