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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于生死、尊严和自主的公证,解决“老无所依”的后顾之忧 | 公证在你身边

时间 : 2023-10-30 11:24:31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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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叔和卫姨是重组家庭,二人相濡以沫度过了二十多个春秋。然而这对恩爱夫妻却早在201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苦衷竟是为了“防儿子”。近日,德叔和卫姨来到广州市番禺公证处,希望公证处能替他们出个主意,解决眼前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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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德叔与前妻生下一子一女,由于与前妻感情破裂,德叔选择了净身出户。之后子女一直跟着前妻在北方生活。后来德叔与卫姨重组家庭,二人再无生育。近十年,德叔的儿子经常跑来找德叔要钱,不给钱就闹得家里鸡犬不宁,动辄对德叔和卫姨打骂,甚至在小区闹事,二老不堪其扰。为避免卫姨被自己儿子不断骚扰,德叔无奈之下选择与卫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老两口一同秘密搬到广州定居生活,卫姨依旧悉心照料着德叔的起居生活,希望安享晚年。

然而,德叔今年身体每况愈下,开始担心将来万一病倒失智失能,卫姨由于与自己没有法律关系,无法承担为其决定是否抢救等医疗救治责任,届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亲生子女也未必把自己的生死意愿放在首位考虑,甚至借此找卫姨麻烦。故此,德叔和卫姨希望寻求公证处的帮助。

公证员深入了解德叔的情况后发现,尽管德叔早于2018年便办理了遗嘱公证,指定卫姨负责处理其身后事,但对于其生存状态下,如何避免违背自己意愿的人成为监护人的风险仍然存在。

“我们分别对德叔和卫姨展开了单独谈话,征询他们的意愿及需求。经过对二人实际情况的多方核实,我们确认二老所担忧的问题可适用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来解决。”公证员建议,二老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由德叔指定卫姨作为其日后失能失智情况下的监护人,有权代表德叔决定濒危时是否进行抢救等事宜;卫姨也可以依据德叔的心意去处理相关事宜,不需要担心被德叔的儿子威胁或追责。

经二老确认后,公证员为他们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并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公证员再三提醒二老,当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发生时应及时与公证处联系并提交相应资料,申领监护证书,以便更好地开展照顾和监护事宜。

法律科普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明确了意定监护的有关规定,更能体现法律对被监护人自身意志的尊重以及对被监护人各项权益保障的最大化。本案中,德叔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有效消除了他和卫姨面对生老病死不能自主的顾虑,充分体现了意定监护公证对保障意定监护制度有效解决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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