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023年以来,广东省司法厅立足职能定位,不断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力推进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新型领域立法,着力推进良法善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努力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发展稳定中持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023年7月27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条例》的修订,尤其强调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中心思想,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利于推动广东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改革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明确镇街和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治理、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条例》固化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做法,强化不同行业领域、关键性作业和环节的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明确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部门、加强危险作业过程管理、健全承包承租环节安全管理、健全新兴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集团企业的总部指导管理作用、为微小企业提供人性化安全保障,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障。
《条例》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通过立法实现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统筹构建多层次、多主题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围绕强化应急救援处置效能,完善制度机制,推动进一步提升我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开展群防群治立法工作调研
省政府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0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规章,是我省在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举措,弥补了该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标志着广东的群防群治工作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规定》准确界定了群防群治组织是开展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值守、维护治安秩序、保护现场并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报告社会风险隐患和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的组织,解决了以往群防群治组织概念过于宽泛、性质难以界定的问题。
《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群防群治组织,并特别明确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明确“谁设立、谁负责”原则,规范了设置群防群治组织的原则,防止群防群治力量被不法势力、个人操控,并依法保障群防群治组织合法权益。
《规定》提出最小应急单元可以吸纳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参与,鼓励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兼职担任公交、地铁、校园、医疗机构等场所安全员,鼓励吸纳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等从业人员以及民兵等力量以个人身份参与群防群治工作。
《规定》明确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立法调研
此外,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推进法治广东平安广东建设,省司法厅正加快推进“水域治安管理”“旅馆业治安管理”“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等领域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