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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丨继母在海外无法确认遗嘱?男子这样解决

时间 : 2024-02-13 15:28:27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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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去世了,生前有一套房产,他立了遗嘱留给我,我想过户到我名下,但我‘跑断腿’至今还没办成。”近日,郑某从外地急匆匆来到惠州公证处,寻求帮助。

 

郑某说,他的父亲将其名下位于惠州的房子通过立遗嘱给了郑某。但是,该房子只有一半产权是他父亲的,另外一半产权是他继母刘某的,刘某也想把自己的一半产权出售给郑某,而刘某一直在加拿大且因行动不方便,没办法回国办理遗嘱有效性确认和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手续,导致这个房子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我已经‘跑断腿’了,到处咨询这个事情,但是一直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对此,郑某非常苦恼。

公证员深入了解案情后,为刘某、郑某制定了公证方案。首先,由刘某向惠州公证处提出远程视频公证申请,惠州公证处一次性告知刘某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与刘某、试点的中国驻该国的领馆共同商定办理时间。时间确定后刘某前往该国驻点的使领馆指定的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现场完成公证程序,刘某对遗嘱无异议,公证员告知了刘某办理委托他人出售房产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刘某确认提交或签署完毕后,由该使领馆即时封存并向国内邮寄。紧接着,由郑某线下向惠州公证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公证。惠州公证处进行核实后,为郑某制定了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所需的文书,由郑某现场确认签字,完成整个流程。最终,公证员为郑某出具了遗嘱继承的公证书,为刘某出具了委托公证书,并提醒郑某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科普】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惠州市惠州公证处通过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方案,着力解决了海内外的中国公民因时间、距离等原因产生的急、难、愁、盼的问题。让更多海内外中国公民能够少花钱、少跑腿、办成事,享受“互联网+公证”新服务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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