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该《条例》实施25年来的第3次修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条例》有哪些规定跟你密切相关?
属于经济困难公民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同时,为依法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问题,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为保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
属于行动不便人群可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为保障行动不便人群申请法律援助,新《条例》还特别规定了就近申请原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邮寄和网络方式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新《条例》第二十明确了申请法律援助的多种方式,既可以由本人或者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
就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新《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同时,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属于两大类情形 申请法律援助将更加便捷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等二大类情形,更加便利法律援助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
其中,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包括:(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五)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六)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包括:(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七)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后 一般7日内可以收到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如果你是受援人 还需注意以下权利和义务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2.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3.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4.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文件申请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用、司法鉴定费用。5.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文件申请勘验、评估、审计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机构依照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勘验费、评估费、审计费。
同时,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受援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受援人应当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欺骗、虚假诚信承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2)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3)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4)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5)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6)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7)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受援人同时符合纳入虚假承诺失信名单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一起来看看新《条例》还有哪些亮点与你相关
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作任何限制
新《条例》继续延续了之前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作限制的做法,经济困难公民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都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提出,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明确提出,对于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从法律层面践行“法治为民”思想,响应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抓前端,治未病”制度建设需求,开辟“广东特色道路”,精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首次提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限制
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国家建立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新《条例》及时响应社会热点,聚焦“失独人群”,在第二十三条第七款明确提出,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只要持相关证明即可获得法律援助。
明确要求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和投诉查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为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新《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了投诉查处制度,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这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促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法律援助公信力、提高受援群众法治领域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