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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立法规范涉企执法检查 减少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时间 : 2024-05-10 09:45:10 来源 : 法治日报-法治网(记者/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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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广东省云浮市司法局举行《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课题座谈会,并发布研究报告。

课题组负责人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介绍说,“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检查中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优化部门协同与层级联动等方式,在同一时段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联合检查。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执法体系,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记者注意到,《办法》已于2024423日开始施行。

“希望通过这次的立法,完善‘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努力把这项工作成果打造成为云浮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特色。”广东省云浮市副市长梁东海说。

联合执法机制受到企业欢迎

20183月,为破解综合执法领域交叉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检查等问题,浙江嘉兴首创“综合查一次”执法模式。

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探索推行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防止执法扰民。

为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20225月,云浮市启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创新探索。同年11月,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方案》,公布了第一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企业清单。

云浮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志辉介绍说,第一批清单涵盖了食品生产企业、娱乐服务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矿山企业等4类检查对象,囊括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排放污染物检查等17个检查事项,涉及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等12个检查部门。

根据回访反馈,“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提升了行政执法效率,缩短企业迎检时间,受到企业的欢迎和支持。调研组报告显示,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检查为例,每个部门检查一家企业需要45分钟至一小时,采用传统的检查方式,一家企业需数个小时应对多个部门的不同检查。实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后,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四个部门同时检查,约45分钟即可对一家企业提供38项“诊断报告”和综合“治疗意见”,相当于将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均减少至四分之一,从而减少行政执法对企业正常营业活动的干扰,实现对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近两年,云浮市的营商环境建设在广东省的考核中进步明显。《办法》立足云浮市地方立法权限,将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规范,以地方政府规章规范行政检查联合执法的程序,为构建云浮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示范区提供规范保障。

黄志辉表示,“综合查一次”不仅可以解决各行政部门检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还能极大减少企业受检次数,同时有效提高执法效果。此外,各行政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促进更为严格、规范、公正地执法。

为此,《办法》第三条作出规定,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调联动、公开公正、高效便民、权利保障的原则,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姜明安认为,政府部门在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时,要遵循比例原则,把握必要、适当和成本效益的“度”,对可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事项,尽量不要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姜明安同时强调,对于联检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对很多企业都有的普遍性问题,应由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对个别检查领域、检查对象存在的特殊性问题,则应由特定主管机关分析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赵鹏认为,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一旦确认检查对象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就要遵守全面调查原则开展调查。此时,“综合查一次”不能过于僵化,不能伤害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既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又不能削弱政府对潜在违法行为的监管能力。

减少执法扰民提高检查实效

“检查对象也是我们的服务对象,必须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惩教结合、依法救济、监督行政,这是立法建制的目的和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说。

在权利救济方面,《办法》第六条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对象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指出,要注意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行政检查的目的是收集资讯、了解情况,行政机关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查和处罚都不是目的。“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如何整合?收集的证据如何为后期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所用,是否能一次查完?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制度的衔接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认为,对制度实施情况要有全流程的监测和动态评价,建立细化的评估标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中。尤其是要听取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实时改进、不断完善。

“要重视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特别重要的是平衡好控制检查权、规范检查权与达到行政管理实效与目标、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关系。风险监管、信用监管、数字化监管等不同的检查方式之间要形成联动。一方面减少扰民,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实效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洪雷说。

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积累经验

课题组调研报告认为,程序规范对于保障相对方的基本权利和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与公信力、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课题组看来,《办法》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意义——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积累成功经验。

课题组认为,云浮市为广东省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对于当前云浮市在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过程中个别领域检查程序差异较大等问题,可以对《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从而更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课题组建议,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注重构建完整的“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程序规定,从事前准备、事中实施到事后监督,从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到非现场执法,都应作出规定,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的程序指引,确保依法行政。同时,紧密结合大数据平台规范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全面应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网上办案的要求,一体推进法治化改革与数字化改革,促进执法监管的整体化、标准化。此外,还应当将正当程序的原则与要求纳入其中,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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