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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被遗弃公法中心,“两所两中心”合力解纠纷

时间 : 2024-08-14 16:10:01 来源 : 广州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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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遗弃事件,司法所等部门火速介入协调

86日上午10时许,男子郭某与推婴儿车的女子陈某来到中新广州知识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小孩抚养权问题,咨询过程中,郭某与陈某发生言语冲突,先后离开中心,将仅4个月大的男婴遗留在公法中心大厅。心急如焚的坐班律师迅速联动广州市龙湖司法所报警,并同民警一起多次尝试联络郭某与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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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取得联络后,两人都承认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但表示二人尚未进行婚姻登记,并互相指责对方不履行抚养责任,不愿将孩子领走,才将孩子留在中心。广州市龙湖司法所与广州市龙湖派出所工作人员对两人进行严肃教育,告知双方如不及时履行监护及抚养责任,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并引导双方遇到困难时应先前来公法中心协商解决。经工作人员反复协调,双方同意下午1点到公法中心调解。

发挥多元化解中心效能,活用多方力量促化解

郭某与陈某按时到场后情绪仍十分激动,言辞激烈甚至发生肢体冲突。龙湖司法所工作人员见状迅速制止当事人过激行为,立即请陈某将婴儿放回婴儿车由工作人员现场辅助看护。随后,龙湖司法所迅速启动黄埔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机制,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民警、专职调解员、公法中心坐班律师共同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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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获悉,男子郭某与女子陈某均为离异人士,原家庭各自育有2个小孩,两人离异后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交往但一直未结婚。两人在交往中生育一子,但在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用金额等问题上分歧很大。陈某表示因经济压力大,无力抚养,提出将孩子抱送领养,而郭某不同意此方案。在调解过程中,两方不断改变各自诉求,对提供的各种方案都予以否定,导致调解困难重重。

万变不离其宗,紧扣问题核心终成功

通过细致观察和耐心沟通,工作人员发现尽管双方不断辩解、推脱,但他们对孩子仍有感情,纠纷的核心是未婚结合导致双方相互信任程度低,都想通过抚养问题让对方作出金钱方面的让步。了解双方核心诉求后,工作人员通过释法明理、融情于理,最终成功让二人达成和解,并于当晚签下《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孩子由郭某暂行抚养,陈某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并尽快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抚养权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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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妇幼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主要包括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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