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珠海市司法局联动市委政法委、市中院构建“珠联必和”大调解工作机制,切实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实质化解服务。相关案例如下: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某日某商场,成某携带安装工具与半成品,搭乘电梯前往某商户处提供上门安装服务。在搭至二楼时,因携带物品中的螺丝撒落到电梯站立踏板缝隙处,造成电梯平台的疏导槽受到挤压,电梯运转配件发生变形,电梯当场损坏且不能正常运行。
情况发生后,商场管理人员因与成某就电梯损坏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报警,经双方同意,民警将此纠纷移交给香洲区梅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介入后,首先向纠纷双方告知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以及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
接着,调解员分别向纠纷双方了解事件经过及双方意见。
成某认为:第一,商场没有设置使用电梯安全措施,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第二,物品洒落到扶手电梯站立踏板缝隙,造成正常运作的扶手电梯损坏,属于意外事件;第三,商场就意外事件提出的高额赔偿不合理。因此,成某提出,自己只是一名安装工人,经济收入不稳定,无力承担一次性赔偿给商场的电梯维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商场方认为:第一,成某是造成电梯损坏的直接关系方,虽无故意但客观上造成电梯实际损害;第二,电梯维修费是电梯维保厂商根据现场拆解电梯后做出的报价,不属于商场自行报价;第三,因为电梯停工影响商场正常经营,对商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因此,商场方提出,电梯维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是根据事实而来。
双方陈述过程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进入僵局。
为破解僵局,调解员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找到双方的平衡点,做好解释、疏导、劝导工作。为此,调解员抓住调解要点,观察双方情绪细微变化,重新开展新一轮法、理、情说服工作。
调解员向成某释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成某携带的物品客观上造成了商场扶手电梯停运的事实,使得扶手电梯不能正常工作,成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扶手电梯的维修费用,扶手电梯停运导致商场的经济损失,将纳入计算赔偿金额。
调解员建议商场方综合考虑成某收入不稳定情况。商场方经考虑,同意成某只赔偿电梯维修费,不追究其它经济损失。此外,就电梯维修费用,还与维保电梯厂商以及成某客户协商,维保电梯厂商同意减免一定维修费,成某客户同意承担一定维修费。最终,成某与商场方达成一致,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赔偿商场方共计A万元。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宾馆,银行、商场、车站、机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多,人员比较复杂,突发事件较多,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加大,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许多纠纷如果未能及时疏导、化解,将严重干扰辖区的经济发展,甚至造成不稳定因素。
本案中,调解员从客观实际出发,以成某收入不稳定为切入点,劝说商场、电梯维保公司、成某客户,同时,向成某释明法律规定,告诉成某不能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免责。
在调解员向成某释明用工责任的时候,成某经过考虑,不希望让自己的老板参与,担心因此丢失工作。
在调解员与商场方交流沟通后,商场一改开始与成某对立到主动帮助成某想办法的角色转换,最终成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给商场方维修款,减轻了成某的经济负担,使成某能够承担自己的过失责任又不会让自己工作与家庭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