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由省司法厅组织培训,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
第三条 省司法厅应当加强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第五条 培训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考核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培训结束后,应当将考核记录和数据统一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条 培训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人民监督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的,年终考核不予评优。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