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关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含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由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含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三)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其下辖的各铁路基层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二、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23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连续两届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
1.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一般程序
(1)确定名额及分布。确定人民监督员名额及分布应当综合考虑本辖区案件数量、往届人民监督员规模及履职情况、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约200名,每个地级以上市不少于5名,具体名额及分布由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原则上可以按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1:10万的比例确定,每个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不少于3名,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提出本市及各县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并报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核定。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名额30名,人选一般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辖广东、湖南、海南三省内主要铁路站段等单位从本单位干部职工中推荐,各铁路单位具体名额及分布由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协助省司法厅确定。
人民监督员的整体结构应当体现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的代表、非公经济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代表等。积极吸纳在本地、本行业、本党派有一定影响力、有意愿且有能力参加监督工作的人员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2)发布公告。省司法厅通过广东省司法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含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及分布经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核定后,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官方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发布选任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任职期限、报名方式等相关事宜,公告期为10天。
(3)组织报名。省司法厅、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同时,省司法厅接受公民对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含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公民对本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分别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和《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4)人选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对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进行初步审查,商同级检察机关,按照1:1.2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5)人选考察。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6)人选评议。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考察等情况组织评议,商同级检察机关,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
(7)人选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8)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和《人民监督员情况统计表》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本市《人民监督员名册》和《人民监督员情况统计表》报省司法厅备案。
2.人民监督员的补选程序
在本届任期内出现人民监督员缺额情况,或者根据工作情况需要增加人民监督员名额的,可以由负责选任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增加名额的,报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进行补选或者增选,补选、增选的任期与本届任期相同。
五、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免除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法犯罪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被开除公职的;
(七)违反《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八)未能保持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
六、人民监督员的辞任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有以上情形但其未主动提出辞职,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
本规定由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