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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监督员奖惩规定(试行)

时间 : 2018-06-05 15:30:0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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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监督员奖惩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监督员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及其他履职情况,对所负责选任管理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奖励和惩戒的决定。

 

第一章  奖  励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或者年度考核中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按规定可以进行表彰奖励的,可以授予“优秀人民监督员”称号;按规定可以给予物质奖励的,可以对优秀人民监督员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章  惩  戒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的惩戒分为劝免除资格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劝诫: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情节轻微的

(二)违反人民监督员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学习、不参加案件监督和执法执纪等活动的;

)擅自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透露监督案件信息,情节轻微的;

)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从事与人民监督员职责无关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社会公信力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违法犯罪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聘任证书和工作证。

  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第十条  人民监督员对免除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其选任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章  附  则

 

十一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奖励、惩戒决定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  本规定由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自20176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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