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人民监督员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司法厅负责对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二)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三)人民监督员遵章守纪和个人操守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按下列方式进行考核:
(一)听取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报告;
(二)听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评估意见;
(三)听取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意见;
(四)调阅人民监督员档案信息情况。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负责其选任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年度履职情况。
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负责选任管理的人民监督员的上年度考核。
任期考核在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前半年进行。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完成考核工作之后,在十五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人民监督员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透露监督案件情况,情节严重的;
(四)擅自向监督案件当事人、亲友及利害关系人透露案情的;
(五)接受案件监督涉及的当事人、亲友及利害关系人宴请、馈赠等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培训学习、案件监督和执法执纪活动的;
(七)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从事与人民监督员职责无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社会公信力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奖惩、续任的重要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