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信发【2004】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上访群众的法制意识,规范群众上访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法律师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到省委、省政府上访的群众,需要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提出法律援助要求时,经省信访局初步审定后,由省司法厅安排律师向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师咨询服务或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条 省信访局接待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需要论证有关涉法问题时,由省司法厅指定律师前往省信访局协助。
第四条 接访律师以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主,吸收社会律师共同参与。律师每周五上午参加接访。律师参与接访工作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省法律援助处商广州市司法局具体安排。
第五条 接访律师向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全国了解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正确解答。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应积极引导上访群众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无理取闹者,应向其宣讲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劝其息诉罢访。
第六条 接访律师收到上访群众要求给予法律援助的申请时,应及时向省法律援助处报告;经省法律援助处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 接访律师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的解答意见和建议,必须如实记录在《群众上访登记表》上。接访结束后,接访律师必须及时将《群众上访登记表》及上访材料交给省信访局。
第八条 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接访律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受理案件或向他人提供案件以收取中介费,也不得向上访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接访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误导上访群众,不得激化矛盾。对违反职业道德或破坏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司法厅将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省司法厅、省信访局成立律师参与接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律师参与接访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在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时,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法。如涉及重在敏感的信访案件,应及时向省司法厅、省信访局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