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2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许可,使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分布、均衡发展,现就合伙律师事务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设立分所区域范围通知如下:
一、在东莞、中山市所在城区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其所在市行政管辖内的镇设立分所。
二、在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主城区)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其所在中心城区(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设立分所;在县(市、区)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其所在设区的市行政管辖内的中心城区(主城区)及其它县(市、区)设立分所。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国家级新区等区域范围设立分所。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