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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时间 : 2016-09-14 09:45:15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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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已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司法厅

2014年12月30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人事档案存放问题。《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涉及的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中的“执业机构所在地”是指律师事务所住所所在的地级市范围内

二、关于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讲的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包括了在外省有执业经历拟转入广东省执业和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含律师资格档案,下同)在外省拟在广东申请律师执业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需要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经历档案,第二种情形只需要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广东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经历档案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关于分所聘用律师的聘用合同问题。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管理办法》涉及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必须由总所加具意见并盖章或者由总所出具同意聘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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