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的律师加入其总所合伙人的管理工作,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25号部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律师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加入成为总所合伙人
在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包括一般派驻律师和聘用律师,符合条件的,均可成为其所属总所的合伙人。申请办理合伙人登记手续时,在我省执业未满三年的,需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加入成为总所合伙人。
二、分所执业律师办理登记为总所合伙人的程序
(一)我省律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的律师申请加入成为总所合伙人的,申请人应先向分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管部门申请出具《律师执业年限和执业表现的证明》,按照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gdlawyer.gov.cn/)办事指南中的“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备案”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再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新增合伙人申请,并提交前述证明和相关入伙材料。省司法厅律管处根据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入伙备案材料为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二)我省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的律师加入成为总所合伙人的,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但其中《律师执业年限和执业表现的证明》须经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律管部门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或由其直接出具《律师执业年限和执业表现的证明》函件。
(三)外省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的律师加入成为本所合伙人的,申请人应先向分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管部门申请出具《律师执业年限和执业表现的证明》,由分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将该证明报送省司法厅律管处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申请人凭该证明到总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入伙手续。省司法厅律管处根据其在外省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的入伙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你们将上述通知转发律师事务所。
各市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处审批组反映,联系电话:020-86351219。
广东省司法厅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