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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3-04-22 11:36:17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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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处:

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召开了配合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就今年上半年做好我省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现就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6年上半年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范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并考虑我省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审正在办理的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具有如下情况的,应开庭审理:

1、被告人上诉否认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作无罪辩护的;

2、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检举揭发或者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

3、被告人上诉证明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

4、被告人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

5、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

二、关于辩护人阅卷问题。根据刑诉法以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考虑到初始阶段开庭量大,人力不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变通执行。

三、关于开庭时间确定问题。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确定开庭时间的,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因检察院尚未阅卷完毕而申请延长阅卷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有关羁押部门,并说明原因。检察院阅卷完毕后,法院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

四、关于二审庭审程序问题。二审庭审在参照一审庭审有关程序,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应突出重点。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二审不再一一详细举证、质证、认证。只作必要的说明即可。法庭调查的重点应当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尤其是有异议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确保查清事实。

五、关于检举揭发等有关事实、证据的查证问题。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案件二审期间提出的检举揭发、身份年龄以及新的事实证据等问题,检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应当在开庭前进行查证,以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在庭审期间提出新的事实、证据问题,需要补侦、补查的,法院应当休庭并决定延期审理,待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查证后,再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六、关于指定辩护问题。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后三日内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送交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指定辩护通知后三日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函告法院。法院决定不开庭的案件,指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指定辩护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法院在宣告判决后,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

七、关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按照“谁取证,谁落实”的原则,控辩双方对于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有关证人、鉴定人的身份、住址、通讯处等情况提供给法院,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有关证人、鉴定人,并告知控辩双方,原则上由控辩双方分别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事宜。法院认为需要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直接通知出庭,必要时可请控辩双方或证人、鉴定人所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诉法、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厅律管处。

联系人:陆伟 

  联系电话:020-8635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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