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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鼓励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发展的意见

时间 : 2009-09-03 16:14:24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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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鼓励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践行“科学发展,先行先试”,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省厅决定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工作的支持力度。现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
(一)下调设立资产数额。申请在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最低数额由人民币三十万元降为人民币十五万元,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最低数额由人民币十万元降为人民币三万元。
(二)降低执业经历。申请在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由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降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放宽办公条件。申请在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的地点和面积可适当放宽条件和要求。具体条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四)取消户籍限制。申请在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户籍不受必须属于广东户籍的条件限制。
二、放宽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条件
(五)下调设立资产数额。珠三角地区律师事务所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资产数额最低由人民币十万元降为人民币五万元。
(六)降低执业经历。珠三角地区律师事务所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分所负责人执业经历从二年以上降为一年以上。
(七)放宽办公条件。珠三角地区律师事务所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的地点和面积可适当放宽条件和要求,具体条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八)减少派驻律师人数。珠三角地区律师事务所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人数由三名以上降为一名以上。
三、放宽申领律师执业证条件
(九)取消户籍条件。申请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当地原来有户籍限制的,应从本意见发布时起,一律取消。
(十)放宽申请执业条件。申请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只要符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资料可适度放宽。具体条件由厅律师管理部门研究后,另行通知。
四、加大扶持力度
(十一)减免公告费和律师协会会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从2010年开始免交律师事务所公告费,建议省律师协会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员会费也作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幅度由省律师协会按程序研究决定。
(十二)减免岗前培训费用。省律师协会对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实习人员的上岗培训费用予以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幅度建议由省律师协会决定。
(十三)律师协会经费帮扶。省律师协会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所在的市律师协会的经费帮扶工作,对其办公设备、培训资料等予以力所能及的支持。
五、完善服务审批工作
(十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执业律师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申领律师执业证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负责人变更、合伙协议变更、章程变更等业务的,实行“立即办”制度,给予优先办理。
(十五)完善交流平台。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加大扶持力度,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交流合作搭建平台,定期组织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到珠三角地区、国内律师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省份学习考察。
(十六)加强培训工作。省律师协会定期举办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执业技巧培训班;定期组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到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培训,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
(十七)改善执业环境。各地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为律师营造良好的执业和发展环境。
(十八)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广东律师》、省律师管理平台、省律师协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开设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工作专栏,广泛宣传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工作的好经验、好典型,培育典型,表彰先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本意见所指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各市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市(县)行政区域。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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