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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管理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 2013-04-24 20:10:08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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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管理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认真遵照执行。

一、律师证照业务有关要求

(一)证照日常业务的要求

1.申请人申请加入合伙所做合伙人需查询执业年限的,由市局律管处()或市律协统一向我处查询。如档案中无记载的,可向我处申请向外省调取。

2.申请调往省外的书面材料要和电子材料一起申报,具体包括:①外省出具的调档函;②拟调出所所在地级市司法局同意调出的材料:调出申请表、调出电子材料、律师事务所“三清”证明,上缴执业证。具体办理情况可上省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调档查询”栏查看。

3.申请调入的调档申请表(书面和电子材料)中“原所在省(市)”栏只需填写资格档案所在地的省份或直辖市;书面和电子材料要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整(有执业经历的要填写原律师事务所所名和个人执业证号),否则会造成调档失败。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调档查询,在省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调档查询”栏查询;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档查询在广东司法考试网的调档查询中查询。

4.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必须在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实习所在地市律协依照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外省实习人员到广东申请执业(外省无执业经历的),需提供完整的一套实习材料(实习证、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申请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实习鉴定书),且要有外省省级律协加具的鉴定意见。

5.分所增加派驻律师或设立新所的,拟派驻律师或发起人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必须与增加派驻的材料或设立新所的材料一并申报。

6.律师执业证收缴。不参加考核的律师的执业证应及时收缴上交省厅。

(二)申报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的要求

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需下载新表格填报,新表格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中“表格下载”栏下载,并需提交原件。

2.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需将原件交省厅;法律职业资格需提交正、副本复印件。

3.《律师执业登记表》中的“日期”、“鉴定意见”、“律师执业申请书”要认真填写,申请人要签名,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鉴定意见要详实,字迹要清楚。

4.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省厅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计算应当在六个月以上;律师所聘用合同应当提交原件且必须是申请人实习期满后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5.《实习考核登记表》“律协意见”栏应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参与律师业务情况”应主要填写指导律师指导办理的案件情况。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考核鉴定意见要具体,不能只写优秀或者良好等简单几个字。

6.实习备案前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需提供在本所工作起始时间及工作内容的证明,个别需市局证明的由市局律师管理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根据实习管理办法规定,研究生在读期间实习的一律不予认可,必须重新实习。

7.资格档案在外省或者从外省跨省转所申办执业证的,申报材料时需提供调档已到的信息(包括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调档信息及广东司法考试网调档信息的下载)。

8.报送的申请材料复印件要清晰,复印件市局要加盖校对章及审核人签全名、日期,一份复印材料中有多页的要盖骑缝章。

9.申请人的电子材料中填写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且与上报的书面材料填写内容相一致。

10.报送材料时,要核实电子申请材料是否已发送省厅,并将电子申请材料业务编号填写在档案袋或材料首页的右上角。

11.有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在提交申办律师执业证材料时,不需提供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材料。

(三)审批及报送材料的要求

1.省厅审批时间从省厅签收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算(律管平台查到市局电子材料处理的时间,并不代表省厅接收到申请人材料的时间,省厅和市局之间签收纸质材料的时间为省厅接收申请人材料的时间),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由省厅说明原因并退回市局,由市局律师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2.各地要严把初审关,符合要求要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退件(包括电子材料的退件),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3.各市局在书面材料未报省厅前不要将电子材料发送省厅(书面材料报送前一天将电子材料发送省厅),以免造成审批网上显示电子材料已发送省厅,实际上书面材料还在市局,而审批网上显示省厅长时间未接收的状态,给申请人造成审批超时的误解。

4.因审批执业证受时效限制,各市局报送材料要统筹安排,增强计划性,在书面申请材料比较多的情况下,做到向省厅勤报勤送,以免积压材料。

5.各市局应定期安排律师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到省厅办理证照日常业务工作,不能委托临时借调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来代办证照等相关业务,更不能委托申请人直接到省厅来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告知省厅。同时建议市局针对律师事务所专管员经常变换,不熟悉业务,不熟悉律管平台的使用,经常叫申请人直接报送材料给市局的问题,对专管员进行适当的轮训。

6.市局递交材料要提交签收表,签收表要按申请材料的种类进行制表,材料逐项分类填写,邮寄来的材料按同样要求附签收表。

二、律师事务所机构业务有关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应当将全体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连同与原执业机构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逐级提交省厅办理执业机构变更手续。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住所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如未能提交的,须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是否适合作为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三)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其在本省执业不满三年的,要提交外省的执业经历证明,执业年限可以到省厅查询,如档案中无执业年限说明的,须本人向省厅申请调档,由省厅向外省司法厅发函。

(四)已在省外执业、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直接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但必须先申请调档,调档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待调档手续完成后,由发起人将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申请材料一并逐级提交至省厅。

(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对申领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条件,认真把好关,确保持证人实际从事法制工作。加强对所属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的监督、指导,将开展的情况及时上报省厅。公职、公司律师批证后,因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应及时将执业证收回上交省厅注销。

 

 

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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