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3年6月4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以下简称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确保律师管理在线网站信息发布规范、及时、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是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主要任务是:强化律师管理业务指导,更好地服务广大律师、群众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促进律师管理信息交流和律师工作宣传,推进我省律师管理工作更好发展。
第三条 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信息发布和维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站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维护和保密审核。
信息发布和更新要做到客观、及时、准确。严禁发布虚假信息,严禁任意夸大事实。
第四条 信息发布和更新维护实行专人负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落实信息发布和审核责任,确保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有效进行。
第五条 信息发布和更新维护严格遵循“谁上网、谁负责”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严禁发布涉密信息和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内部工作信息。
第二章 栏目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 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栏目分为新闻动态、许可审批、公众服务、管理指导、诚信警示、政策法规和关于我们等七个一级栏目。每个一级栏目下设二级栏目如下:
(一)新闻动态包括:热点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行业风采和专项活动;
(二)许可审批包括:律师证照、律所设立和境外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处;
(三)公众服务包括:聘请律师、律师收费、查询服务和投诉律师;
(四)管理指导包括:工作规划、调查研究、律所管理、律师党建;
(五)诚信警示包括: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六)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律协规定和指导性文件;
(七)关于我们包括:工作概述、机构职能、内部架构、联系方式、交通指引、各地律管部门。
各级栏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进行调整、增加或取消。
第七条 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技术维护由厅办公室信息办负责,信息发布和更新维护的管理工作由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其中一级栏目“新闻动态”中的“工作动态”由各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自行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更新维护,其他栏目由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信息发布和更新。各地市需要在“工作动态”以外的栏目发布信息的,通过本网站后台系统发给省厅律管处审核和发布。
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各部门需求,调整栏目信息发布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建立信息发布管理员、信息发布采编员和信息发布审核员(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员、采编员和审核员)等岗位,由不同人员分别担任。
管理员具有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最高管理权限,负责做好网站的用户、岗位角色、权限以及各项系统设置和管理,管理员由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指定专人担任。
采编员负责做好网站拟发布信息的草拟采编工作,审核员负责对采编员采编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审核员由省厅和各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各地市采编员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确定1到2名同志担任,主要负责本地“工作动态”栏目和需要在网站其它栏目发布的信息的采集、发布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在采编员或审核员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发生后及时将新的人员信息书面报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由厅律管处指定的管理员重新调整用户名并授权。
信息发布或送由省厅律管处发布的,须本单位信息审核员(律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
第十条 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制定网站信息发布操作说明,并对采编员和审核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标准和流程
第十一条 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及时发布本地区与律师工作有关的重大举措、工作动态、改革创新成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等信息。
第十二条 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信息发布应当按照以下格式: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间距采用段后0.5行和1.5倍行距。网站已经自动设置了标题栏字体和字号,不需在正文中填写。
第十三条 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将下列信息发布到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参照国家秘密管理的工作秘密、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信息发布,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本部门采编员采编信息,送本部门审核员(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由采编员发布或通过网站“文件收发——发送电子信息”功能报送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可根据栏目设置的内容向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信息采编员报送相关信息资料,经审核后发布至相应栏目。
县区司法局需要在网站发布信息的,应经过地市律管部门审核同意。特殊情况下,省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要求县区司法局报送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发布。
第十六条 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应按照或参照《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同步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和更新要及时,原则上应在信息反映的动态事件产生后尽快发布,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定期通报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各栏目及各部门的信息发布情况。
第四章 网站安全和维护
第十九条 律师管理部门采编员和审核员要增强保密意识,遵守有关保密要求,严禁将涉密信息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内部工作信息发布到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上。
第二十条 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中,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发现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上有涉密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内部工作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另行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删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及采编员和审核员账号实行一人一个帐号,严禁多人共用一个帐号。使用人要严格、妥善管理账号和密码,严防他人盗用,确保账号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上线运行之日,原广东律师在线审批网站停止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