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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时间 : 2014-02-24 11:00:51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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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粤司〔2O13 〕3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上报的《关于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的工作方案》。请你厅适时启动开放措施试点工作,严格、规范实行各项开放政策,按照我部的批复及试点工作方案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措施,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及时调研解决试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评估试点进展情况,不断提高试点指导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平稳、有序推进,为探索密切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新方式积累创造经验。

    你厅推进试点工作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的工作方案》

                                                                    司法部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内地律师事务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律师

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补充协议十中关于“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措施,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经过调研论证,研究形成了以下工作方案。

一、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CEPA 补充协议十有关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合作方式的新开放措施,总的思路是,在广东采取先行先试方式,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采用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代表机构业务中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

    在广东开展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有利于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加强业务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户提供跨境、配套的法律服务,共同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交往合作;有利于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相互学习和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业务竞争能力,助推两地律师业务转型升级,推进“一国两制”方针的深入贯彻落实。

    二、关于试点工作的基本安排

    (一)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范围和条件。考虑到该开放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因此,可以参加试点的律师事务所,不仅包括经广东省司法厅许可在本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包括已获准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其他省(区、市)的律师事务所。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为:成立满3年,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且在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派驻律师的条件为:须执业满3年,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且在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二)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的数量控制。考虑到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一般规模较小,在试点初期,内地律所向香港律所代表机构派驻律师的数量应控制在1-3人;随着香港律所代表机构规模的扩大,今后视情可适当增加。

    (三)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的方式。鉴于该开放措施是密切两地律所合作的新方式,有合作意愿的两地律所应当就内地律所向香港律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相关安排签订合作协议,外省(区、市)律所拟由驻粤分所派驻律师的应当由总所或者授权分所与香港律所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内地律所派驻律师的数量、名单及派驻期限,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执业范围、方式及权利义务,两所合作的收益分配及过错承担方式,两所合作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终止合作的程序等。

    (四)两地律所建立该合作关系的审查方式。为确保试点有效、平稳推进,同时体现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内地律所向香港律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审查制,即由签订合作协议的内地律所与香港律所经其代表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局将协议文本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提交内地律所及其派驻律师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省司法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并向派驻律师颁发内地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或通知其作出调整。

    (五)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和执业方式。内地法律顾问除向被派驻的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提供内地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在派驻期间可以内地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重要法律事务应提请所在的内地律所与香港律所合作承办。派驻律师从事上述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遵守派出所与派驻所的协议,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六)派驻律师执业过错责任承担。派驻律师在派驻期间因违法行为或执业过错给当事人或者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内地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内地律所可以视情向派驻律师追偿。因派驻律师与香港律所及代表机构律师的共同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合作双方律所按协议约定分担赔偿责任。

    (七)对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广东省司法厅负责对该项试点的总体规划、政策指导、规则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对试点活动,尤其是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主要由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实施监督、指导,对派驻律师及其所在的内地律所、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按照律师法及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参与试点的内地律所应当加强对派驻律师的指导监督,对出现问题或不擅合作的派驻律师应及时调换。

    三、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司法部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我厅将加快启动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所向香港律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抓紧制定指导开展试点的操作细则及管理措施,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分期分批推进、逐步扩大深化的方式,认真组织试点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解决试点出现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确保试点平稳推进,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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