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和司法部在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总结、暨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动员会议的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我省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律师法》、部颁规章为依据,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党组织和党员律师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意见》,从完善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入手,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机制,解决我省律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律师业发展在体制上和机制上的障碍,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律师工作的规范化,推动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通过界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深入探索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和办法,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通过科学界定省、市、县(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两级律师协会管理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律师工作的管理效能;通过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制度,把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巩固下来,使律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进律师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通过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意识,健全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探索新的律师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快律师工作创新,保障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开创律师业的新局面。
二、科学规范律师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
遵循律师业的内在发展规律,按照“有限政府、行业自律、市场调节”的基本要求和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优先原则,科学界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能。凡律师事务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自主规范的事项,应由律师事务所、市场机制规范;凡律师事务所、市场难以规范,通过行业组织能够自主规范的,应由律师协会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使律师工作的管理职能,同时整合现有管理资源,科学界定省、市、县(区)三级行政管理职能和省、市两级行业管理职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行之有效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
(一)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
1、在把握律师队伍现状和律师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明确发展目标、加强政策指引,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对律师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进行管理,严格律师行业准入,制定实习制度,严格品行考核和审查;规范律师流动秩序,完善和落实停业和吊销执业证相结合的退出机制;
3、依法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披露相关信息;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机构,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推动统一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
4、营造公平的、有利于律师队伍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现行的收费制度和税收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律师“执业难”的问题。
遵循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原则,科学界定并规范省、市、县(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省司法厅要以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限为契机,从直接管理律师的具体事务向制定政策、行业准入、市场监管、优化环境等宏观管理上转变,同时规范委托授权行为,加强对各市的指导和监督;各市要遵循合法、效能、责任等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在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比较成熟、设县(区)的地级以上市还应根据当地律师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县(区)司法局转委托行使部份管理权限,转委托行为应报省司法厅审核备案,以充分调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中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加强宏观指导的同时,注重强化服务职能,采取措施,努力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努力完善管理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管理的随意性,提高管理的公信力。要正确处理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切断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行政管理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的转变,从管理政府到服务政府的转变。
(二)规范律师协会对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
1、全面、持续和规范地开展职前教育培训、业务培训和研讨、继续教育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2、制定律师业务规程、行业服务标准、律师处分规则和其他规范,建立行业规范体系和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3、宣传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争取法律、政策支持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4、开展经常性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业务管理、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评议,调处执业纠纷,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5、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管理系统,设立信息档案,评定执业信用,公布执业信息,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反各项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的行为予以处分;
6、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7、建立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党的组织体系,实施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8、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省、市律师协会要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自身组织机构和人员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议事、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规范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省律师协会以宏观指导律师行业的发展为主,制定全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章,组织协调相关的行业活动,指导、扶持市律师协会工作;市律师协会承担具体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探索将行业管理延伸至县(区)的方式方法。
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健全和完善服务中管理、管理中服务的办事程序,增强行业管理的力度和权威。同时要根据行业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防止行业管理行政化。
三、建立健全律师工作的长效机制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根据职责,建立健全律师工作的长效机制,规范我省律师工作。
(一)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
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学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职前培训、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执业技能和技巧培训为重点,统一培训教材、内容、方式、时间、师资,统一组织,严格律师职前培训,使即将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进一步领会执业操守,掌握职业技能,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培育健康的律师文化;根据本地律师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远期规划,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开展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严格考核学习效果、记录统计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处理等制度。律师协会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并充实力量,负责学习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
1、严格行业准入。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以及省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行业准入。
2、完善实习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完善实习制度,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以及实习的内容、要求、考核、检查、评价机制等。要依法严格审查申请人参加实习的情况、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对不符合颁发律师执业证条件的人员不予颁证。
3、严格品行考核和审查。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品行考核审查制度,在受理拟执业人员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和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防止品行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进入律师队伍。律师事务所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虚假品行鉴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组织律师进行执业宣誓。律师协会每年定期组织新执业律师进行执业宣誓,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其依法开展律师工作,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保障机制
1、完善法制保障机制。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要共同推动《广东省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的立法进程,力争《广东省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保障条例》尽快出台。省司法厅在条例出台前,要主动协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2、完善政策保障机制。省司法厅要对现有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使律师收费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的本质特征;司法行政机关要实行律师收费公示制度,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增加收费的透明度;要会同有关部门改革和完善律师税收政策,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理税负。
律师协会要监督律师收费行为,成立律师收费争议调处机构,建立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要建立律师执业保险责任制度,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3、完善市场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建立以律师业为主导的统一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理顺法律服务几支队伍之间的关系,改革和调整基层法律服务,解决法律服务市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严厉打击假冒律师,净化法律服务市场;探索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
律师协会要加大行业维权和个案维权工作力度;根据《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研究制定与我省律师工作相适应的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确保行业有序竞争。
(四)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监督机制
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级监督体系。要建立与法院、检察院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探索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关系的制度;要监督律师事务所认真执行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有关规定,健全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和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制度,使律师行业的预警、监督、处理系统得到进一步完善。
律师协会要制定统一的委托代理合同、业务质量跟踪卡,监督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提醒制度,督促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强自我管理,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督体系,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研究组建专门的行业监督组织机构,负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同级律师协会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职责的监督指导。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行规的审查备案制度。
(五)建立健全律师行业惩戒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投诉受理、立案、调查、移交、处分、执行、反馈等工作规则;律师协会统一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并进行立案和调查,依法作出行业处分。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案件的审理、听证、处罚、复议等程序,使投诉和处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停业和吊销执业证相结合的律师行业退出机制。
律师协会要完善行业惩戒机制。着眼于律师查处工作的规范,完善律师处分工作程序;健全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工作规则,改革和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增设处分种类;充实复查机构力量,完善纪律委员会建设;披露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建立健全惩戒通报制度。
(六)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评价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继续推行和完善律师诚信体系,包括信用档案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当事人对律师行业的评价转化为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使行业评价最终体现为利益的增减、信誉的升降,加大失信成本;要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律师协会要建立总结考评制度,各市律师协会每年应对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年终考评,从业务水平、建章立制、参加公益活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和受到表彰及投诉、惩处情况等几方面,综合对律师事务所作出评价,评定情况及时向省律师协会报告。要建立行业奖励制度,制定符合我省律师行业特点的评选标准和奖励办法,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表彰、评优活动;制定长期宣传规划,系统宣传律师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推进全省律师管理软件与平台的开发建设工作,尽快构建起全省统一的管理平台,为提高管理效能、为社会监督和市场评价奠定基础。
(七)建立健全律师协会的自律机制
1、完善律师协会组织机制。按照“三级架构,两个分开”的要求,在条件完善的地方,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机构分开、人员分开;会长由执业律师担任,部分确实有困难的地方,短期内可由具有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建立专职秘书长制度,秘书长不得兼任律师协会决策机构职务;秘书长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或聘请执业律师担任,受聘律师在任职期间不得执业。
2、规范律师协会内部工作机制。按照议事、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制度、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完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界定职责,发挥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对律师协会决策、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方式,设立监事会,制定运行规则,明确其地位、作用、权限和工作程序;制定和完善秘书处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各项决策能够得到高效高质的落实与执行。
3、建立行业规范体系,包括完善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业务规范操作规程。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切实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落实《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广东律师公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已有的行业规范,抓紧制定出台各类具体执业行为规范,在我省律师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制定统一的律师业务规范操作规程。
(八)健全“两结合”的律师管理工作机制
加强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办事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形成工作决策的会商机制,工作情况的交流机制和工作信息的共享机制,凡做出重大决策、出台规范性文件和行规、进行重要工作部署,律师协会办事机构与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商,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和工作信息传阅制度,共同努力,促进律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九)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机制。
1、加强律师队伍党组织建设。律师协会要成立党委(组)或党总支,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担任书记;律师协会党组织要监督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党支部,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律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不断扩大党在律师队伍中的群众基础。
2、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按照中央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灵活高效地开展适合律师行业特点和党建工作实际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把活动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规范律师工作结合起来,与拓展律师业务结合起来,实现党建工作与律师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发展,积极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党员律师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四、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的要求,律师事务所作为建立健全律师队伍长效机制、实现律师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基础单位,应根据自身性质、规模和业务领域的不同,在工作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 建立健全统一收案制度
1、统一规范收案登记制度,统一接收案件,统一签订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委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
2、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的要求,完善收案审批制度,避免利益冲突。
(二)建立健全统一收费制度
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和依法纳税;建立律师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律师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办法、标准、计算方法、收费方式等向社会及当事人公开。
(三)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部颁规章及《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聘用、辞退、晋升、福利待遇及工作纪律、岗位职责,加强人员监管。
(四)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制度
在律师协会集中开展业务培训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改善律师知识结构,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完善服务质量控制监督制度。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和集体讨论制度;建立质量跟踪卡制度,对服务质量实施动态监控;完善不同类型法律服务的质量评价标准,实现质量跟踪反馈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六)完善执业责任保障制度
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在完善律师协会统一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探索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由合伙人购买保险的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律师执业多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七)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和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按照《律师法》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接受投诉的方式、投诉处理流程和期限,投诉处理办法及救济方式,及时查处违纪律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建立健全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发票管理,制定财会人员定期向律师事务所决策、监督机构报告制度、预算制度、权限审批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自觉接受财务检查和监督。
(九)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统一保管各类法律文书档案。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档案保管的程序和要求,保证各类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十)探索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
探索既能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资金积累和长远发展、有利于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效能的科学的分配制度,改变单一的效益工资制分配方式;落实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的培训、执业责任保险和事业发展基金制度,解决和克服律师事务所低积累甚至不留积累等现象。
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建立健全以上制度,增强管理意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要严格依照《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落实合伙人、发起人在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中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避免和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合伙人、发起人管理责任分工制度;在具有一定规模,发展比较成熟的律师事务所,借鉴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探索律师事务所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提高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保障律师事务所高效有序运行。国资律师事务所要完善主任负责制和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的效益浮动工资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
五、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省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条件成熟的地方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尽快开展工作;条件不成熟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分类、分阶段推进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精心组织,具体部署,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坚持联系点制度、督查制度,要有的放矢,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防止走过场,使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三)要尊重客观规律,增强律师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尊重律师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尊重律师本质属性,按科学的发展观和机制办事,要加强律师制度理论研究,增强律师管理决策的科学化。
(四)要加强分类指导和具体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律师业发展的特点,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类指导。对基础较好的律师事务所要指导其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对基础较差、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帮助其找问题、查原因、定措施,促进规范化管理。
(五)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强省、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上下级间、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我省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满意的效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