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配合人民法院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工作要求,确保死刑第二审指定辩护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建立我省死刑第二审指定辩护案件的统一补贴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处统一指派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死刑第二审案件补贴。
第三条 每个获得指定辩护的被告人为一个案件。
第四条 案件第一审审判机关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每件案件补贴4000元;案件第一审审判机关是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每件案件补贴5000元。
第五条 案件办结后,办案律师应按《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向广东省法律援助处提交结案材料。广东省法律援助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按要求对结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定办案补贴。
第六条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审查核定办案补贴后,每季度开列死刑第二审指定辩护案件补贴支付清单,向广东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申请支付。广东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应在一个月内,将核定的补贴金额划拨到办案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依法扣除应征个人所得税额后,全额支付给办案律师。
第七条 指定辩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1、向被告人或其家属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的;
3、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有关机关对案件办理的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的;
4、有事实证明辩护人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5、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要求,或者经修改或补足后仍不能达到《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规定要求的。
第八条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因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撤销指定辩护人的,若案件未开庭,但辩护人已完成了会见被告人、阅卷等实质性工作,可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贴标准减半支付补贴;若辩护人尚未会见被告人和阅卷,不予支付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