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粤府法治办〔2017〕13号)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的规定,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年度数据公开样式》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为稳步推进我省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公示年度数据的执法行为种类暂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
二、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如实填写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本单位具有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但上年度未开展相关执法活动的,对应表格内容填写“0”;若本单位无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的,相应表格和情况说明可不予填写,注明本单位无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即可。
三、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2019年起,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