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粤府[1981]44号
一九八一月三月十四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厅《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軍队
的人員工作安置等問題的請示报吿
省人民政府:
为了妥善解决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现根据国发〔1980〕194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落实政策中,凡过去在部队被错误处理的人员,原系军队干部和原属部队系统的在编及非编单位的职工,平反纠正后,有工作能力而未安置的,由原处理单位师以上政治机关商同本人现在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就地就近安排适当工作,由各地(市)落实安置。所需劳动指标,按国发〔1980〕70号文件规定精神,地方部分,由各部门、各地(市)报省劳动局审核后,统一向中央申报追加劳动指标;中央各部驻省单位部份,由各部驻省的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直接报中央部3军队干部及职工落实政策,需要地方直接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人员,由总后勤部相应划拨劳动指标给地方。具体手续,可由县(市)人事部门根据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意见,提出安置意见,报请地(市)人事部门批准执行,并上报省人事局、劳动局备案。
二、上述人员,如已丧失工作能力,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原处理单位按照干部、职工退休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管理。
三、军龄与工龄问题。自离开部队至平反纠正这段期间,不计算军龄; 但原是干部、职工的,应连续计算工龄。自安排工作报到之日起发给工资。
四、上述人员的家属、子女在农村的,尽可能在农村就地安置;原系随军的配偶、未成年的子女(含后生的子女)和虽已成年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的子女,请当地有关部门准予改吃商品粮。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人事局
广东省劳动局
广东省民政厅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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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厅《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粤府〔1981〕04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