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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各地和各部门在港澳地区新建企业进行淸理整顿的通知》(粤府〔1982〕198号)

时间 : 2020-12-29 22:19:40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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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1982198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对各地和各部门在港澳地区新建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清查整顿工作,请各地区、各部门将在国外及港澳地区开设的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清查登记,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区、市或省直有关委办提出审查意见(外贸系统的,由省外贸局提出审查意见),于九月十五日前按附表填写一式十份报省对外经委。请省对外经委按照八月五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迅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以便审定上报。

各地区、各部门派驻港澳地区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代表或联络员,要接受省驻香港粵海公司、澳门南粤公司领导。省内各主管部门应通知派驻港澳人员,凡未到粤海公司或南粤公司报到的,于九月十五日前到粤海、南粤公司报到。

附:省驻国外和港澳地区机构登记表(略)


国务院关于对各地和各部门在港澳地区

新建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国发〔1982104

一九八二年七月三十日

近两年来,各地和中央一些部门在港澳地区开设的独资或合营企业越来越多,其中除经国家正式批准者外,大部分是由省、市、自治区或部门领导自行批准的。许多企业到港后既不向港澳工委报到,也不同我驻港贸易机构(华润公司)联系,自行向港英当局办理商业登记后即开张营业。其中不少企业在港澳市场,各行其是,自相竞争,破坏了我出口商品原有的销售渠道,影响了国家对港澳的正常出口供工作,不利于协调管理、统一对外。为此,现决定对各地和各部门在港澳地区开设的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地清理和整顿,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对本地区(包括省、地、县、社队)和本部门在港澳地区开设的企业,认真地进行一次清查登记,于十月一日前将所开设企业的数目、名称、性质、任务、经营范围等情况,如实报告国务院,抄告港澳工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二、凡经国务院或原国家进出口委批准在港澳地区开设的企业,营业,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并受华润公司协调管理,统一对外。凡未经国家批准,而自行在港澳地区开设的企业,请各地各部门通知他们,自文到之日起,对外不得再签合同;对已经对外签订的合同可继续履约,至合同执行完为止。各地各部门对各自在港澳地区开设的企业,经进行清理整顿后,认为其中某些企业确需继续营业的,请于十月一日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补办报批手续,否则视为非法企业。

三、今后各地和各部门确需在港澳地区开设独资或合营企业的,可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报,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转报国务院批准。否则视为非法企业,予以取缔,除没收其全部资金财产外,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上述规定,对各地和各部门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设的企业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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