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网站支持IPv6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首页 > 政务公开 >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 粤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继续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粤府〔1983〕204号)

时间 : 2020-12-29 22:27:03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


粤府〔1983204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继续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继续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今年三月,省召开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43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的精神,对进一步做好我省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作了部署。会议以后,大多数地区和市、县先后召开了会议进行传达贯彻,陆续开展了调查研究和补办工作。肇庆地区行署和全省四十个县、市已成立了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的县、市也指定部门负责处理这项工作。但是,各地工作开展很不平衡,工作进展比较缓慢,还有一些县、市没有开展这一工作。

据有关资料统计和初步调查,我省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三年底精减退职职工一百一十二万多人,其中按政策需要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和给予社会救济的人数不少。他们当中,有的是参加过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的复员转业军人,有的是解放初期的区、乡干部,有的原是企业的骨干,当年他们顾全大局,带头响应党的号召回乡,分担了国家的困难,对支援农业生产,争取国民经济的好转作出了重要贡献。现在不少老职工年老体弱,有的生活仍很困难,需要帮助解决。为了切实做好我省精減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关怀,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经常性的工作。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应即作出部署,要成立临时办事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力量,抓紧进行调查摸底,本着负责到底的精神,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补办救济手续。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经调查核实,应给予补办救济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县和地(市)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做好这项工作,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政策规定,有一个办理一个,要求既不漏办也不扩大范围。

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老职工,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按月发给生活救济费,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具体救济标准,可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和现行救济标准研究确定。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审查批准,报地(市)和省民政厅备案。

老职工在精减当时已经符合退休条件而作了退职处理的,现在可按退休处理。退休费由原工作单位(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其上级部门)上报县、市劳动局审批,退休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不补发以前的退休费,以前的退职费也不退回。也不予办理子女顶替招工手续。

三、经费来源。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2〕城14号通知关于“属于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由中央财政拨款;属于社会救济的,由地方财政解决”的规定,各地(市)将所属县、市属于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人数核实后,上报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属于社会救济的,由各县、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对一些需要社会救济的老职工人数较多、财政收入又较困难的县、市,由省给予适当补助。

供销、二轻系统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的救济问题,属于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可按一九六五年十月三十日国务院国经字365号文件和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七日全国合作总社合财字第313号文件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二轻、供销系统自行解决。属于社会救济的经费,由各县、市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一日


全文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继续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粤府〔1983〕204号).doc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