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粤府[1992]91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
现将《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两省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两省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遵守本规定,在广州港区内还应执行港区内的有关规定。
二、两省区海、河分界线是:
(一)广东境内:
1、珠江口(包括虎门、蕉门、横门):
交椅角(川鼻角)
22°44'51"N 113°39'49"E
舢舨洲
22°43'02"N 113°39'29"E
龙穴岛东端
22°41'30"N 113°38'59"E
横门岛(蚁洲)东端
22°33'54"N 113°35'42"E
横门岛(蚁洲)南端
22°33'25"N 113°34'42"E
上述诸点延至对岸
22°33'14"N 113'34'30"E 连线
2、磨刀门:
三灶岛尖峰顶的东角咀
22°04'10"N 113°24'50"E
至大横琴岛塔石角
22°05'12"N 113°28'48"E连线
小横琴岛的北山嘴
22°09'26"N 113°31'52"E
至湾仔镇南
22°11'15"N 113°31'14"E连线
3、鸡啼门:
大木乃南端
22°02'28"N 113°17'04"E
至大箕湾银屏嘴连
22°00'18"N 113°15'00"E连线
4、虎跳门、崖门:
小雷珠岛
22°11'26"N 113°06'32"E
至白塔交杯石
22°12'10"N 113°04'53"E连线
5、榕江:龟屿岛以西,即116°38'24" E这条经线延至两岸以西连线。
6、练江:海门船闸。
7、韩江:韩江口一号浮、义丰河一号浮向两岸垂线
8、漠阳江:北津港信号杆至独石塔连线。
9、鉴江:黄坡9号浮向两岸垂线。
10、南渡河:下岚岗南船闸。
(二)广西境内:
1、茅岭江:
茅岭渡口
21°51'30"N 108°27'30"E
21°51'32"N 108°27'42"E 连线
2、南流江:
木案
21°38'0"N 109°03'33"E
21°38'0"N 109°03'20"E连线
3、大风江:
炮台
21°40'30"N 108°50'30"E
21°40'30"N 108°51'45"E连线
4、钦江:
沙井
21°51'18"N 108°35'21"E
21°51'33"N 108°36'03"E连线
5、防城江:
大基围
21°41'42"N 108°19'38"E
21°41'42"N 108°19'58"E连线
三、潮流河段的上游界限是:
(一) 广东境内:
1、东江:石龙港东港界。
2、增江:石滩旧铁路桥。
3、白泥水道:赤坭渡槽桥。
4、流溪河:蚌湖桥。
5、西江:右岸庙岗顶至广西洲尾并延伸到左岸。
6、北江:老鸦洲尾向东西两侧延伸至左右两岸。
10、韩江:梅溪船闸、鱼它浦船闸、东里船闸。
11、榕江:北河:新享镇罗山大桥。
南河:三洲船闸。
12、练江:后溪船闸。
(二) 广西境内:
1、南流江:总江口大桥。
2、茅岭江:黄屋屯大桥。
3、大风江:平银桥。
4、钦江:钦州大桥。
5、防城江:防城大桥。
为保障航行安全,有利于避让,凡以桥为界者其实际界限应在桥的上游1000米处。
四、下列江河汇合处,其干、支流的划分是:
(一) 左江与右江汇合处,右江为干流,左江为支流。
(二) 郁江与黔江汇合处,郁江为干流,黔江为支流。
(三) 柳江与红水河汇合处,柳江为干流,红水河为支流。
五、两省区内平流地区是指运河、湖泊和水库(不包括西津水库和桂平枢纽库区)。
六、机动船为表达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其声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一长三短声——通知被拖船、排筏准备执拖。
(二) 三短一长声——通知被拖船、排筏解拖。
(三) 二长一短一长声——我要与客货驳艇联系。
(四) 二短一长一短声——我要与供应船联系。
(五) 一短一长二短声——我要与航道航标艇联系。
(六) 一短一长一短一长声——我要与监督船联系。
(七) 急促二短声连续二次——我船已搁浅、触礁。
(八) 一短二长声连续二次以上——遇到雷雨大风袭击。
驳船与拖轮联系声号:编
号驳船声号内容拖轮会意
后回答声号1×2××3×××4××××5××××6×××
……×连续短声
(……)7×××
……××连续短声
(……)8×××
…×××三长声
(— — —)9—・・一短一长二短声
(・—・・)
七、十字号型其十字线宽度应为外型尺度的三分之一。
八、船舶进行救生、消防、堵漏和防雷雨大风演习时,白天可悬挂UY号旗。
九、长度为2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时,应按规定显示掉头信号。
十、船舶最低一盏桅灯在最高甲板以上的高度,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一)船长50米以上,其桅灯的高度为2米。
(二)船长30米以上50米以下,其桅灯的高度为1米。
(三)船长30米以下,其桅灯的高度为0.8米。
十一、船长20米以下的小机动船,舷灯遮板长度(自光源至遮板前端)应不少于0.3米,并应设前遮板。
十二、长度35米以下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舷灯。
十三、帆船在航时,应在主桅的最高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十四、两机动船对驶相遇,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夜间还应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白天也可以配合使用红绿色号旗。即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白天在左舷挥动红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二短声,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白天在右舷挥动绿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红、绿闪光灯应在1000米外可辨认,其与舷灯的垂直间距不少于0.6米。
十五、在广东内河水域,除快速船外,其余船舶可暂不以甚高频无线电话交换避让意图。
十六、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十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五月七日、广西区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发布的《内河避碰规则》(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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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1992]9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