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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粤府[1993]68号)

时间 : 2020-12-29 23:03:33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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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1993]68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水土保持是一项基本国策,是维护生态环境,造福后代的大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抓紧抓好。凡水土流失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县(区),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情况,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度。

二、今后,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有涉及水土保持问题的,在建设开发前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把水土流失治理计划列入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要依法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并限期完成治理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建设和地方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农业发展基金、扶贫资金等应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水土保持。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69号文件规定,每年从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电站(不含径流电站),从电费收益中每度电提取五厘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水费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电站、水库区内的水土保持。所提取的电费、水费不得计入成本,由水库、电站掌握,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实行有偿滚动使用。

四、对省人大关于韩江、北江、东江以及重点江河整治的水土保持议案,有关市、县要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如期完成整治任务。没有上述任务的市、县,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治理重点,限期进行治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目前,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监督人员在执法中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员证。同时,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人,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国家基建、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分别用于黄河中游、长江中上游等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资金,要继续安排,专款专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此外,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对以户包为基础,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

      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地和有关部门都要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治理的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当前国家治理的重点是黄河中游和长江中上游,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在继续花大力气抓好现有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重点治理区。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治理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并以点带面,推动面上治理工作的开展。对重点流失区的治理以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等,要建立责任制,把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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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粤府[1993]6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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