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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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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1996〕44号)

时间 : 2020-12-30 00:23:37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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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1996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法》宣传贯彻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规范立法活动和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省,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其他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为确保培训质量,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政府法制局、省公安厅、省劳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成立了《行政处罚法》教材编委会,负责编写教材。培训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为确保规章清理、修订工作在19971231日前完成,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从公安厅、财政厅、交通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清理规章工作小组。广州市、省府直属各部门应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起草〈广东省规章罚款限额规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634号)要求的内容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

三、认真做好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清理整顿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内容是:其行政处罚权是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还是自行设定;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企业、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况,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是自行授权;本行政机关是否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是自行委托;本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省府直属各部门应于7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在清理整顿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成立综合执法机构以及进行综合执法活动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清理整顿,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629号)的要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按规定组织实施。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各行政机关应按省政府《关于加强执法责任制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粤府〔199533号)的要求,加强执法责任制建设,确保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能,切实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的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通过建立投诉、督察等制度,查处其职能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各项配套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组织、协调,省直有关单位分工负责草拟。其中,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处罚错案究责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草拟;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由省财政厅负责草拟;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由省公安厅负责草拟;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草拟。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按时按质完成草拟任务。

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还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予以保留。没有成立政府法制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尽快成立,力量不足的应予加强。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有何问题、建议应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局汇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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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1996〕4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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