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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1999]15号)

时间 : 2020-12-30 00:39:31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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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2-05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1999]15

发布日期:1999-2-5

执行日期:1999-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思想认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且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加大宣传力度,防止因谣传引起混乱,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部署上来;要引导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正确理解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意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同志为成员,负责协调处理医疗保险改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要明确分管领导;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三、密切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现在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推进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定。各地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有关测算工作。要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原试点城市的修改方案均要按程序逐级报省政府审批。

四、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各地及省有关部门在启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新老制度之间的衔接,在新制度实施之前,现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要轻易改变。要继续加强对现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严格医疗费用开支的审核、报销制度,并认真做好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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