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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2〕79号)

时间 : 2020-12-30 14:20:25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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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27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决定》以及国家与省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稳妥有序地开展。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997年以来,我省已经确定广州等9个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这些试点市要结合贯彻《决定》,进一步理顺体制、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关系,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制度;已经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准试点,但尚未正式实施的城市,要根据《决定》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尽快启动。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在积极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处罚法》、《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3)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
  三、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行政执法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与我省当前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和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停止那些没有法定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严格控制执法队伍数量,按照“合法、精减、效能”,以及行政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统一精干的行政执法机构,改变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状况。
  四、加强部门合作,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涉及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和《决定》上来,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协助执法、信息互通、案件移交等方面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协调和监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对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贯彻《决定》的情况,于20021231日前送省法制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决定》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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