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网站支持IPv6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首页 > 政务公开 >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 粤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粤府〔2004〕6号)

时间 : 2020-12-30 15:03:37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


粤府〔2004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关于地方分享部分在省、市间的划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OO四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全文下载:

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粤府〔2004〕6号).doc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