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粤府办〔1986〕85号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给本系统配置业务用小汽车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直各部门、单位,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均不得给下属单位配置业务用小汽车。
二、个别部门因业务特殊需要,确实必需配备业务专用小汽车的,省直属单位应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市、地、县所属单位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物资管理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量力安排。
三、个别部门需要购置特殊设备专用车辆,应先商得财政厅和省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同意。其中分配给市、地、县所属部门,需由地方财政出钱的,还应先征得地方同意,方可购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给本系统配置
业务用小汽车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6〕32号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据反映,近两年来,国务院一些部门往下发文,要求给所属系统配置业务用小汽车(主要是吉普车,有的是旅行车、小轿车),所需购车款基本上是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对此意见很大,认为这不仅给地方财政造成困难,还带来互相攀比和连锁反应,引起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压缩行政经费和改进机关作风,要求予以解决。
国务院认为,有些部门过分强调其所主管工作的特殊性,不考虑国家财力和人民生活状况,就发文要求给本系统县局级甚至要求给县局以下单位配备业务用小汽车,并由地方财政出钱,这是不妥的,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对各部门要求给本系统配置业务用小汽车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国目前的财力、物资状况,除国务院已经批准可按规定给本系统配置业务用车的部门外,其它部门所属系统县局级单位,不应不顾条件配置业务用小汽车,县局级以下单位更不宜配备业务用小汽车。
二、少数部门因工作特殊,确需为本系统部分县局级单位配置业务用车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按财政、物资管理体制,分级负责,量力安排。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需要配置的,由主管部门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要认真把关,严格控制。主管部门所属地方单位需要配置的,应由地方统筹考虑,主管部门不应发文要求予以解决。
三、个别部门如确需配置装有特殊设备的专用车辆,要事先商财政部和“全国控办”同意,其中分配给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需由地方财政出钱的,还应征得地方同意后,方可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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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给本系统配置业务用小汽车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6〕8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