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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加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6〕114号)

时间 : 2020-12-31 09:03:21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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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1986114

一九八六年七月八日

我省生活水平较高,部分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原标准工资偏低,生活较为困难。为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老退休工人适当加发补助费,具体意见如下:

在国家对退休职工生活待遇问题未作统一规定之前,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我省国营企业部分老退休工人,除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外,凡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时间),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退休后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的补助费;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的补助费。但补助费连同享受幕殊贡献待遇、计划生育奖励等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此项费用在营业外列支。凡已实行职工退休基金统筹制度的,可相应增加职工退休基金的统筹,在发放退休金时一并发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的退休工人可参照执行。将来国家如有新的统一规定,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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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加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6〕1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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