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网站支持IPv6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首页 > 政务公开 >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 粤府办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3]81号)

时间 : 2020-12-31 16:23:27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


府办[1993]8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立即停止对走私、非法组装及伪造进口证明车辆的审批入户,不论哪一级领导批办,一律不得核发牌证。属正常进口的车辆,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办理入户手续。

二、各级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要加强对进口车辆的管理,凡走私、非法组装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及伪造证明、发票入户的车辆,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对有关人员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对应没收的车辆,由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或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法定程序办理没收手续,签发全国统一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经省公安厅审核后发给《办牌许可证》,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文件精神,交省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公开拍卖;对执法机关决定没收不予拍卖的,交由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机电设备公司、湛江市机电设备公司统一销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3]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走私汽车的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进口汽车(含摩托车,下同)牌证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车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

二、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汽车交国家指定的部门销售,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正常进口汽车价格(包括各种进口税费),销售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和缉私部门的没收证明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销售部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部、海关总署研究确定。

三、为了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海关对进口汽车签发的证明、缉私部门对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汽车的没收证明、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应一车一证,并将上述证明、发票的样本和真伪识别标志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立进口汽车牌证发放的统计报告和复核制度。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要将办理进口汽车牌证的情况报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的进口資车牌证进行抽查复核,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进口汽车牌证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达。

六、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口汽车的牌证管理办法,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



全文下载: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3]81号).doc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