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71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7件政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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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粤府令第7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