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2016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颁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职能转变、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保障等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评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六条 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考评信息化建设,推动考评工作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政府信息公开等其他信息化系统的信息共享,提高考评效率。
第二章 考评主体与考评对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考评主体”)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九条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考评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评对象、考评内容和考评方式作适当调整,并在考评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考评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评以国家、省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依据,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情况;
(三)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情况;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
(六)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情况;
(十)其他依法行政情况。
第十二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
(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政府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逐步增强,质量不断提高;
(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四条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决策规则明确、程序完备,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基本形成;
(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得到严格履行;
(三)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六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措施完善;
(二)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处理和答复,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
(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效能明显提高。
(三)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
第十八条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
(二)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能力不断增强,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逐步完善。
(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完善,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不断健全。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逐步增强;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
(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保障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得力,督促检查到位;
(三)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构健全,责任分工到位;
(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落实,财政保障到位。
第二十一条 考评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考评内容及其指标分值、权重进行调整。
第四章 考评方法与考评程序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评采取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考评对象自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考评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评按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考评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制订下发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
(二)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并上报考评主体。
(三)考评主体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抽查案卷档案、收集监管数据、开展下级机关评价上级机关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内部考核。
(四)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原则上由考评主体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实施;必要时,可以由考评主体自行组织实施。
(五)考评主体应当向考评对象反馈考评发现的问题。考评对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由考评主体予以复核。
(六)考评主体根据内部考核、社会评议等情况,确定考评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评等次,并书面通知考评对象。
第二十六条 考评主体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收集监管数据,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考评对象应当按照考评主体要求,按时报送、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评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分值不超过70%,社会评议分值不低于30%。
第二十九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在总得分基础上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成绩突出,获考评主体同级(不含考评主体所属部门,下同)以上机关表彰奖励,或者被考评主体同级以上机关评定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考评主体同级以上机关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介绍推广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考评主体同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经本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依法行政创新成果;
(五)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考评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为限。
第三十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考评指标项按零分计算,并且在总得分基础上予以扣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三)未依法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在行政复议中不答复、不配合调查或者不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不应诉或者不履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裁判和决定的;
(七)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八)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扣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扣分;累计扣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为限。
第三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各考评主体可以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政府部门类别的原则,对综合得分80分以上并且排名居前20%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且排名居后20%的,评定为一般等次;其他评定为良好等次。
第三十二条 考评主体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在书面征求考评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的同时,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百分制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打分,并按照考评主体的考评得分占80%、当地人民政府的考评得分占20%的原则,综合计算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
考评主体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书面征求考评对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百分制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打分,并按照考评主体的考评得分占80%、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考评得分占20%的原则,综合计算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
第五章 考评结果应用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考评主体应当将考评结果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评对象予以表扬,对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考评对象予以批评,并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考评对象,考评主体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考评主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考评,应当将考评结果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并抄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将考评结果抄告考评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将考评结果抄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考评对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考评结果被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取消考评对象当年度各项评选优秀、先进、模范单位等资格。
第三十六条 考评对象应当对考评结果反馈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考评主体。
第三十七条 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或者连续两年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依法追究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消极应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评对象存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犯罪情形的,不得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九条 考评主体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涉及依法行政内容的考核、评比、检查项目,应当与依法行政考评相衔接,避免重复考核、评比、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考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畴,并报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安排。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其他考评,其考评结果能够直接体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应当及时将考评结果报送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本省依法行政考评与其他考核、评比、检查事项相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考评主体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发布的《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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